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會議簡報(第一期)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
開 幕 式
時 間🖐🏽✍️:09:00-09:50
主持人🧑🏼🚒:陳波👨🏽🎨,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長
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開幕式由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長陳波主持💡。
中國海商法協會會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會長盧鵬起在致辭中表示,中國海商法協會一直秉承以推動海商法的發展和海商法製度的健全為宗旨,致力於對海商法律、國際公約、海運慣例進行調查和研究🕴🏻,搭建學術平臺,促進國際交流,為我國海上運輸、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海上保險和有關行業的發展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協會鼓勵海商法界和航運業同仁多多開展交流與合作👉🏽,把握好世界大勢,跟上時代潮流🧙🏼🐷,從“關心海洋、認識海洋”到“經略海洋”🤥,共同鑄造“藍色中國夢”🧖🏿♀️🩶。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副主任劉平在致辭中指出🧛🏻♀️,當前全球航運業形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深水期、攻堅期💇🏼,航運法律進入發展、變革🪫、創新新階段。在這個大背景下,到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具有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必須適應大趨勢,把握大機遇🗾🙇🏻♂️,迎接大挑戰♝,才能形成大格局。
意昂3平台副校長楊萬楓致辭稱,中國當下正在推行“一帶一路”倡議🧑🏿🎤👨🏿⚕️,全面實施“海洋強國”等戰略,而這些中國方案和戰略的實施亟需航運法律人才的保駕護航。意昂3平台多年來始終保持鮮明的“航運”特色,為國內外航運法律、實務部門培養了萬余名專業人才👩🏼🏭,並為中國海商法教育交流與合作搭建良好的平臺🫱🏻。
國際海事委員會(CMI)主席斯圖爾特·海瑟林頓(Stuart HETHERINGTON)介紹了國際海事委員會近一段時間的工作🏕,表示未來將更加關註極地航運🎷、跨境破產👩🌾、扣船📹🤹🏼、船舶造成海洋汙染和航運融資等領域👨🏽🌾。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代表中國法學會對本屆研討會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張文顯強調🙋🏼💎,對外貿易是對外開放的主要內容,航運業是開展對外貿易的重要依托🤴🏻。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戰略決策👊,為世界海上貨物運輸和經貿帶來了強勁動力,也為海商法專家學者帶來了新挑戰🙇🏼♂️、新機遇。希望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會員和廣大專家學者深入開展研究👩🏭,推動立法➰、司法和執法進步,為黨的十九大所確定的相關重大舉措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和法理支撐。
主旨發言
時 間:09:50-10:30
主持人:於世成💭🤴,意昂3平台教授、原校長
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主旨發言環節由意昂3平台教授、原校長於世成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王淑梅以“中國海事審判:發展與挑戰”(Maritime trial in China: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為題💁🏽♀️,指出在當前中國的航運貿易蓬勃發展的趨勢下,各類海事糾紛比國際上的傳統海事糾紛更為復雜多樣💏,為中國和世界海事規則的完善與重構,提供了豐富的實證素材💽𓀀。中國海事司法未來還將實現更大的發展🚴🏿♂️,並在國際航運貿易中發揮更多積極作用。希望本屆研討會加強交流、深化合作💔,為提高國際海事法治水平🧑💻、保障國際航運貿易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意昂3平台教授、原校長於世成以“中國國際航運市場法律規製的實踐”(The legal regulatory practice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為題,指出當前國際航運市場正在深度調整,中國國際航運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依法得到有效維護,但同時也對監管帶來了新的考驗。中國國際航運市場法律規製需要進一步完善。
第一單元
主 題👩🏿🔧:現代海商法重構與中國《海商法》修改
時 間:10:50-12:00
主持人🎩:李海,海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楊良宜,菲利普·楊律師行合夥人(中國香港)
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第一單元的由海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海、菲利普·楊律師行合夥人楊良宜(Philip YANG,中國香港)共同主持⛔。
意昂3平台教授胡正良以“對中國《海商法》修改的研究”(A study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為題,指出《海商法》的修改應當以問題為導向,解決由於不適應航運實踐、航運經濟、航運政策和相關國家戰略的發展以及《海商法》缺少若幹法律製度等原因引起的問題。此外👱♀️,胡正良對《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第一,擴大《海商法》的適用範圍至與海相通的內陸可航水域的客貨運輸和船舶,但對所適用的船舶的噸位進行限製;第二👘🥱,創設國內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汙染損害賠償🐡🔗、船員權益保障😨、港口貨物作業合同法律製度;第三,完善《海商法》各章的規定💪🏽。
英國斯旺西大學教授安德魯·泰騰伯恩(Andrew TETTENBORN)以“關於《海商法》修改:如何做到最好”(Revising a maritime code: how best to do it)為題,總結了《海商法》修訂中需要註意的要點,提示大家註意對目前法條中“僵屍條款”的處理,並且密切關註與時俱進的商業合同訂立方式👩❤️👨。同時,他提出另一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即部分重要的法律製度實際上難以被編纂成法典🚶🏻♀️。因此🈸🧜♂️,他呼籲大家不要忽略目前尚未得到立法規範的部分法律製度🫒,並且這些法律製度應著眼於前瞻性才能時刻保持法律的有效性。最後,他也提倡刪繁就簡,在完善立法規範的同時選擇性刪除可通過其他法律有效規製的法律製度。
日本雨宮綜合法律事務所合夥人雨宮正啟(AMEMIYA Masahiro)以“關於日本《商法》(運輸法)的修改”(Reform of Commercial Code (Transport Law) in Japan)為題🐠,對日本《商法》(運輸法)的修訂提示了四個重要方面。首先是托運人的義務。他以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通知義務以及未履行所產生的後果,進一步闡釋了規範托運人義務的重要性🧜🏿。其次,他就不同運輸條件和貿易術語下的收貨人權利也提出了相關意見。最後,他強調了有關高價值貨物的豁免製度以及多式聯運對於日本《商法》(運輸法)的重要性。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張永堅以“《多式聯運公約》不應被忽略”(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vention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為題,認為盡管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一直在發展,但目前尚無規製該領域的國際公約。在我們關註並學習《鹿特丹規則》的同時🤸🏽♀️,不應忽視《1980年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及其帶來的重要影響。因此,張永堅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離不開法律的調整,但其發展並不依賴於任何公約;第二,對隱藏的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是多式聯運法律製度的核心問題;第三♟,由於經修正的網狀責任製已被廣泛接受🏞,統一責任製難以被接受🤹🏿♂️;第四,多式聯運離不開不同單一運輸方式法律的支持。最後👨🏽⚖️,張永堅建議如果將1991年《多式聯運單證規則》加以修訂使之成為一部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這或許是一種可選擇的較好的立法模式。
第二單元
主 題:現代海商法重構與中國《海商法》修改
時 間:13:30-15:30
主持人:宋春風💁🏽♀️,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總經理
馬克·薩克斯,英國通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加拿大/英國)
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第二單元由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總經理宋春風、英國通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克·薩克斯(Mark SACHS,加拿大/英國)共同主持。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初北平以“中國《海商法》修改:進步與挑戰”(The revision of Chinese Maritime Code: progress and challenges)為題,主要圍繞《海商法》修改工作的啟動、進展以及修改的要點和挑戰展開。初北平指出,《海商法》修訂的主要問題在於以下幾點:第一🙍🏼♂️,是否擴大《海商法》的適用範圍;第二,是否為增設“船舶汙染損害賠償”一章;第三,船舶物權製度;第四,船員權利和義務🎗;第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第六,租船合同;第七💾,海難救助;第八,提高海上賠償責任限製👩🏼🌾;第九🧑💻,完善海上保險中的保證義務和披露義務;第十➿🧝🏽♀️,海事訴訟時效;第十一,涉外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武漢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偉以“擴大中國《海商法》的適用範圍至內河運輸:革命還是演進”(Extens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to inland navigation: revolution or evolution)為題,認為日前關於《海商法》是否應當將其適用範圍擴展至內河運輸,學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他通過對比內河航運船舶和海船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對業務實踐的總結與思考,大膽提出了擴大《海商法》適用範圍的建議。同時對於自己的建議,提出了進一步的完善措施,呼籲學習法國法👨🎓,結合國際公約𓀋,有效平衡風險🐨𓀕,提高法律效益。
廈門大學教授何麗新以“關於中國《海商法》25年司法適用與理論研究的報告”(Report on the 25-year 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為題🙋🏽,對於司法適用問題和學術研究問題進行統計與分析。何麗新認為實證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對完善《海商法》有一定的借鑒價值🦥。《海商法》修訂必須註重立法缺漏的彌補和體系歸屬問題的解決🪥,確保修訂後的《海商法》走出“虛置化”的誤區,成為一部與時俱進😷、具有操作性強的法律。同時🤲🏿,何麗新指出🥷🏻,海商法學術研究應立足於並融入民商法體系,以民商法理論為指導,而不盲目地以其“自體性”自居。在研究方法上,應著眼於海事司法實踐,致力於理論轉化能力的提升🌭。在對域外先進立法和判例進行學習和借鑒的同時,應重視其本土化,使研究成果能夠真正推動海事司法實踐的運行和海商法律體系的完善。
英國斯旺西大學教授巴裏斯·索耶(Baris SOYER)以“海商法面臨的現代挑戰🏌🏻♂️:航運和保險業中的網絡風險”(Modern challenge of maritime law: cyber risks in shipping and insurance)為題,表示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展,信息化在航運中日趨普及🐸,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有關網絡風險的問題🚣♀️💏。巴裏斯·索耶舉例介紹了可能會引發網絡風險的原因和遭遇網絡襲擊造成的後果,同時指出目前的立法情境下🫶,絕大部分後果往往難以得到彌補。因此⛹️♂️🧑🏿🔧,防範網絡風險🧑🏽🚒、製定相關的應對措施👩🏼🍼🍜,對於航運經營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菲利普·洛倫佐(Filippo LORENZON)以“海上貿易中的人工智能、交通管理和高級機器人🦧:海商法能夠跟上即將到來的變革嗎🤲?”(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affic management and advanced robotics in maritime trade: can maritime law get to grip with the forthcoming revolution?)為題,以全自動船舶為研究對象,探索全自動船舶是技術演變還是商業模式革命,及其法律框架。最後,利普·洛倫佐得出全自動船舶將很快在海上實現航行的結論🧑🌾。國際法律界🕤,地區和國家政府無疑將規範因海事人工智能裝置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同時,我們應當做到🫴:為新的商業模式設計適當的法律框架;規範人工智能算法的編程;引導國家和地區改革☝️。
香港城市大學教授邁克爾·塞普裏斯(Michael TSIMPLIS)以“航行系統中信息技術的使用及其監管問題”(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navigation systems and regulatory problems)為題🧗,通過分析航行系統中相關信息技術的使用及監管問題🚒,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航行安全要求使用額外的信息技術,以保障海洋環境的安全;第二👐👂,國際海事組織的戰略著眼於行業的短期風險,而不是對行業效率和投資的長期影響;第三,國際海事組織監管不鼓勵對創新的投資🚂;第四,培訓和船員管理方面的失敗🥴,往往歸咎於技術問題;第五,必須列明使用信息系統的責任,以及相應的豁免情形🚣🏽;第六,旨在建立可持續航運部門的船旗國應當減少監管的力度,並鼓勵在不同的監管方法中使用信息技術,或許可以開展有監督的自我監管;第七,關於自動船舶規則發展的討論👩🏻🚒,意味著對技術的信任。
第三單元
主 題:《鹿特丹規則》十周年展望
時 間:15:50-17:00
主持人: 楊運濤👩🏿🔧,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金玉來🥨,凱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第三單元由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運濤、凱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玉來共同主持。
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CMI)斯圖亞特·海瑟林頓(Stuart HETHERINGTON)以“《鹿特丹規則》十周年展望”(Prospect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t its tenth anniversary)為題,對《鹿特丹規則》頒布十年以來運用和發展的趨勢進行總結⚖️。斯圖亞特·海瑟林頓指出,促進海事法律的國際統一是CMI成立的重要目的。目前船東和承運人仍然青睞海牙規則體系的原因在於航海過失免責以及較低的單位賠償責任限額。他對《鹿特丹規則》下承運人的權利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認為對《鹿特丹規則》進行一定的修改以適應當前電子商務和無紙化發展趨勢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同時誠摯地邀請中國批準和加入《鹿特丹規則》。
新加坡國立大學教授斯蒂芬·葛文(Stephen GIRVIN)以“《鹿特丹規則》🧘🏼♀️😳:十周年概述與比較”(The Rotterdam Rules: a tenth anniversary overview and comparison)為題🐒,對《鹿特丹規則》的適用進行了批判性分析和評價,並且通過對若幹案例的講解🌥,分析在2008年前後即《鹿特丹規則》出臺前後⛰🎱,英國法院判例是否存在不同👱🏻♀️,以此分析《鹿特丹規則》的效力和適用性👨🏼🦰。斯蒂芬·葛文著重分析了《鹿特丹規則》的幾個重要條款🏂,包括承運人責任、責任基礎🙍🏽♀️、承運人免責等。
韓國高麗大學教授金仁顯(In Hyeon KIM)以“韓國視角下的《鹿特丹規則》”(The Korean perspective of the Rotterdam Rules)為題,指出《鹿特丹規則》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良好平衡的公約”🔞🚣♀️,具有可預見性和統一性👠。因此👩🏻🦯➡️4️⃣,《鹿特丹規則》有助於商事法基本原理的實現,以及為商人提供可預見性🐿。同時,金仁顯建議國家政府盡快批準“規則”。由於考慮到韓國政府對商業發展漠不關心👙,建議利益相關者盡量將《鹿特丹規則》納入合同🧖,作為了解《鹿特丹規則》的第一步👩🏼🎤。因此,韓國政府可以選擇《鹿特丹規則》中一些條款🏌️,並將其借鑒於韓國《商法》👩👦👦。
英國密德薩斯大學高級講師趙麗君以“從歷史、經濟和法律的角度展望統一海上運輸體系演進背景下的《鹿特丹規則》”(Prospect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in the evolving landscape of uniform maritime transport regimes – from historical,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s)為題,首先從塑造《海牙規則》的年代汲取教訓💪🏼🍠,並分析了《鹿特丹規則》是否能解決多式聯運的問題,最後對《鹿特丹規則》提出了展望。趙麗君指出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對《鹿特丹規則》持友善的態度;而英國“脫歐談判”已使政府不堪重負,無法應對其他問題。荷蘭在通往鹿特丹的道路上已邁出小步🦑。其中,一項法案將賦予荷蘭王國的四個獨立組成部分批準《鹿特丹規則》的權力。另一項法案將從荷蘭《民法典》中刪除《海牙—維斯比規則》,然後將《鹿特丹規則》納入該法典。然而在美國,港口部門似乎並不歡迎鹿特丹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