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我朋 後排左二
林我朋,1908年出生🤾🏿,當代民法學家。江蘇丹陽人。1930年畢業於上海法政意昂3法律系,1932年畢業於第二期法官訓練所。曾任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高等法院的推事、檢察官,抗戰勝利後擔任上海軍事法庭檢察官參與日本乙級🧑🔧、丙級戰犯罪行的審判工作。1947年起從事法學教學工作🤹♂️,曾任上海東吳大學意昂3开户教授🧒🏼、大廈大學法律系教授💿🚣♂️、系主任,講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課程🦼。1979年被聘為上海海運意昂3教授📯。著有《民法基礎知識》(上海海運意昂3研究生教材)等書🍕,參與了《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的撰寫工作。發表了《法製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關系》(《群言》,1986年第4期)🫛👩🦯、《論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和《對民法通則中某些間題的思考》(《民法新探》,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論文👮🏼♂️🍋。
林我朋教授曾參與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起草工作,對草案三稿提出意見🏊🏽♀️,認為“法律行為是民法上一個重要的法律事實,是發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原因🧑🏿🦲。它不但民事法規和經濟法規都能應用🏃➡️,而且它的種類除合同外,還有單獨行為和共同行為。‘三稿’把它規定在合同編內𓀎,似乎不是很恰當。我認為應獨立規定一章,可以突出它的重要作用😩,也比較符合民法原理和邏輯🧑🏼🚒。”
主要學術觀點1、認為民法應以民事法律關系(簡稱民事關系)為核心。認為民法以權利為中心的觀點雖然也言之有理,但權利與義務是相互依存的,單提權利,似有所偏;且民事權利僅屬民事關系的三大要素之一—內容的一個部分🏕,範圍較窄,概括性不強👇,而以民事關系為民法的中心,較為全面,更能體現民法的系統性、邏輯性。2、認為現行的民法通列內容簡略👰🏼,不少問題不能解決💆🏻,在將來製定民法典以前⛰,很有補充製定一些單行法‘如合同法🤵🏻♂️🛀🏿、財產法等)的必要。為了適應形勢,應該製定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商事法律。3👩🏼💼、認為民法上債的法律關系的客體應該是行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應該是物Ⓜ️,不同意債的客體可以是物,所有權的客體可以是行為的主張🏌🏿♂️。4🧑🔧、對於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的自衛行為(即私力救濟)🈂️,認為即使依法理及一般法製有限製地加以認可時,也應從嚴掌握。